劳务派遣
越来越多的企业会采用灵活用工的形式,劳务派遣就是其中之一;
在企业出现短期性、季节性用工需求,而又不愿意直接雇佣正式员工以增加成本时,可能会选择劳务派遣的形式;
本文主要梳理了有关企业在采取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时应关注的关键问题,为企业在选择劳务派遣公司时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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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岗位条件
对于企业来说,如果想要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必须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
并非所有的工作岗位都能适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若在非法律规定的岗位上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或有面临劳动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
岗位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以上岗位是指:
- 临时性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 辅助性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 替代性工作岗位: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二、如何选择劳务派遣公司
选择劳务派遣公司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审查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
在选择劳务派遣公司时,首先需要留存其合法、有效的资质,且需注意用工的期限不超过资质的有效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实施行政许可制,如果用工单位未予以审查其资质,而使用了无相应资质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的派遣人员,虽然在民事关系上,不应认定此时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不过用工单位与无资质的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存在过错,应于派遣单位一起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2)劳务派遣人员社保缴纳问题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缴纳社保,则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Tips:
用工单位在选择劳务派遣公司的时候,尽量选择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派遣公司,或劳务派遣公司在用工所在地有分支机构,亦或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的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