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风险提示系列 | 如何签订培训合同

劳动用工风险提示系列 | 如何签订培训合同

培训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培训,使其适应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的条款。在培训合同中,用人单位通常会和劳动者约定关于服务期的条款,以保障劳动者能够在用人单位工作。

HR在签订及履行培训合同时可能会忽略一些细节问题,例如培训期、违约情况等;

伯众联合整理了关于培训合同的注意事项,供HR伙伴们参考。

T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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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一:培训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者提前解除服务期协议的情形处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由此可见,当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服务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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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前解除服务期协议,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要求下应当履行,否则视为违约。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约定的,如服务期协议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也要注意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当分摊的培训费用。

情况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培训的,不得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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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而《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了职业培训可以提取培训经费;

职业培训不属于专项培训的一种,因此,单位在进行职业培训中不能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情况三:单位未明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主动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对其支出的培训费用获得可预期的回报,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赔偿相应培训费。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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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得到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但为了避免约定不清给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用人单位在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专项培训前,建议还是与劳动者签订培训合同,明确约定劳动者接受培训后应当为企业服务的期限及违反服务期约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