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制度是员工较为关注的公司制度之一,也是HR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需要解释部分或处理问题较多的方面;
伯众联合整理了关于年休假的法律问题以及用工建议,供各位HR伙伴们参考。
一、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
对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应当依据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 对于劳动者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用人单位需要在劳动合同解除时折算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其原因是《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只是规定了“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但并未就何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加以限制,不影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 对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安排年休假的机会也相应的丧失,因而此时无从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打算统筹劳动者休年休假,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劳动者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下,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享有预告解除权和即时解除权。
预告解除权是指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即时解除权,是在发生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劳动者无须提前通知,而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解除权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
无论是预告解除权还是即时解除权,其行使均具有一定的条件,因此,如果劳动者未提前30日通知而行使即时解除权或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事由而行使即时解除权,就属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工风险提示
一般来说,劳动者是否享有年休假或是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因双方是因何种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有所不同。
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往往忽略员工是否有应休未休的年休假,离职前未予安排年休假,从而导致单位在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外,还须向劳动者支付日工资的200%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因此,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在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前,建议查询员工是否存在剩余年休假天数,如员工存在未休年休假的,建议在离职前安排员工相应天数的年休假,此时只需要向员工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二、员工未主动申请休年休假,是否视为劳动者主动放弃休年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从带薪年休假的性质理解本条,劳动者休假不仅是劳动者的自由,更关系到企业的经营状况,所以,年休假权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形成权,用人单位在年休假问题上有一定的决定权。
从该条规定的文义来看,用人单位只需“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但无需劳动者同意。也就是说,休年休假是由用人单位主动安排的,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法定义务,而非必须由劳动者主动提出休年休假申请才实施。即使劳动者没有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用人单位也应当主动安排,而不能视为劳动者自动放弃。
用工风险提示
在实际用工中,员工带薪年休假的最终实现,往往还是有赖于员工的主动申请和用人单位的批准,而用人单位对年休假的统筹安排一般也体现在用人单位对员工休假的批准上。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或者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 “员工逾期未提出休年假的申请的,其年休假作废”的有关条款,其效力显然是无效的。因此,即使该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上有相关规定,且劳动者知晓后表示同意的,也不能据此推定员工不申请年休假即视为其放弃年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在员工没有明确作出放弃年休假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应当安排员工年休假或者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三、年休假相关的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本文参考《劳动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解释(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