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众联合最近收到了关于员工医疗期处理的咨询,因此总结了相应的情形及对应的处理办法,供各位HR伙伴们参考,以便在实操中做到合法合规!
医疗期
01关于医疗期的定义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02关于医疗期的时限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原文链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gzk/gz/202112/t20211228_431556.html
情形一
员工在试用期进入医疗期
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进入医疗期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规定,即“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如果员工在试用期进入了医疗期,用人单位无法在试用期全貌考察人才是否满足岗位需求;或因员工医疗期无法到岗影响用人单位工作安排;这都将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
在该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可以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
实操要点
首先,用人单位想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建议在公司规章制度中或其他员工签署文件中明确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如规定试用期累计缺勤天数达到10个工作日以上(包括事假、病假等各类假期和旷工导致的缺勤),导致工作无法完整进行,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等。
其次,员工进入医疗期后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需要在缺勤满足制度中规定的天数后再立即出具有关劳动合同的解除通知,告知其因试用期缺勤满一定天数,导致工作无法完整进行,劳动合同应予解除。但由于员工处于医疗期内,因此上述已经依法解除的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满。
情形二
员工在一个累计病休时间内医疗期未休满的情况下的法律风险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需要在一定期限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例如: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对于在累计病休时间内未休满医疗期的,根据一般司法裁判的倾向认为其医疗期将重新计算。
在现实中,会大量存在员工在其6个月的累计病休时间内未休满3个月医疗期的情况。一旦出现此种情况,用人单位往往会有一个错误认识,即忽略了累计病休时间,认为不论在多长时间范围内,只要其累计病休时间满3个月的,就可以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而解除其劳动合同,那么即使单位所有解除的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也会因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认为其在医疗期内解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参考案例:(2018)京03民终69号)
虽然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仍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情形三
员工在一个累计病休时间内医疗期已休满的情况下的用人单位的处理
如前述,如果员工在其累计病休期间内休满医疗期的,那么用人单位在届满后的规范操作也会避免法律风险,减少劳动争议纠纷。
1、及时书面通知员工返岗
单位需要在员工医疗期届满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期满返岗工作。
2、员工无法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为其调岗,并发送书面返岗通知
如果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单位应当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果经查证确实无法继续工作,单位需要给员工另行安排其他岗位并再次书面通知调岗及岗位的安排。
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形:
(1)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员工患病导致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3)员工医疗期满继续治疗不能恢复工作的情形;
(4)用人单位根据其完善、合法、合理的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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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需要给用人单位如下两个风险提示
1. 单位不能未经调岗而径行解除劳动合同;(参考案例:(2019)苏01民终3931号)
2.对于员工医疗期满继续治疗不能恢复工作的情形,用人单位首先要确认劳动者不能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建议通过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方式)。如果员工确实无法从事任何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尽到告知义务,在员工医疗期满时应当询问其是否可以恢复工作,并告知其不能恢复工作的可能法律后果,而不能仅凭员工医疗期满继续请病假就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会被认为是违法解除。
3.在医疗期届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35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公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的证据不足够充分能够证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主动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尤其是在员工向单位提出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更要为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否则,用人单位是存在违法解除或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风险的。(参考案例:(2022)京02民终1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