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风险提示系列 | 工作地点约定宽泛,企业是否可以调整员工工作地点呢?

劳动用工风险提示系列 | 工作地点约定宽泛,企业是否可以调整员工工作地点呢?

最近,伯众联合收到了关于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的咨询: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市,并未将工作地点进行具体明确,那么企业是否就可以跨区调整员工工作地点呢?

伯众联合针对以上问题整理了政策依据和风险提示,供各位HR伙伴们参考!快来看看吧!

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般填写工作地点时会选择定为某一城市,如填写北京市。主要基于如下考量:

其一,企业在北京市多个区均有办公地点,且在订立劳动合同后,企业可能需要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将某些原本在A区办公场所经营的业务及相应的工作人员调整到B区的办公场所;

其二,虽然企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仅在北京市某个区有一处办公场所,但随着企业的经营发展,可能需要将办公场所迁移至其他区,或者在多个区设立办公场所。

从企业的角度考虑,认为相对宽泛的约定可以降低因调整工作地点而产生劳动争议的风险。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法规中对于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宽泛,企业调整员工工作地点的操作是存在一定的劳动用工风险的。

政策依据

01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针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这种情形,如无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 “北京”为由,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02

在前述情形下,就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仍应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合理性审查

具体审查时,除考虑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外,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

风险提示

01

在此提示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要变更劳动合同,需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02

实操中,如果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将员工的工作地点约定为“北京市”,在变更工作地点时建议:

(1)跨区调整工作地点时,建议提前与员工进行必要的协商,并根据调整工作地点对员工产生的不利影响制定适当的员工福利办法(比如提供班车、调整通勤时间、提供交通补贴等)。

(2)跨市调整工作地点时,除了要进行前述操作外,还需要通过变更或补充签订劳动合同方式完成调整。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在实操中,企业不能以员工不服从跨区、跨市调整工作地点的安排为由强制辞退员工,以免引发劳动争议,产生不必要的违约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