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那么,如果用人单位在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后又后悔了怎么办?此时要看该劳动合同解除通知是否送达至劳动者。
用人单位发出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还未送达至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及时发了撤回的通知,并且撤回的通知先于解除通知送达了劳动者的,则单方解除的行为还未生效,因此双方劳动关系仍未解除。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就不会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风险。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且劳动者也已经收到解除通知后发现可能涉及违法解除,或者解除时有未遵循法定程序的情况,想要撤销其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那么就会涉及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能否撤销的问题了。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是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仅凭用人单位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无须得到劳动者的同意即可成立的单方法律行为,也就是民法上所说的“形成权”。
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且劳动者已经收到时,双方的劳动合同即已经解除。而解除权一旦行使就无法再通过单方的行为撤销。
那么,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在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并被劳动者接收后想要撤销其解除决定的,该怎么办呢?
解决建议:
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
如劳动者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是仍然可以继续履行的,不过用人单位一定要注意要与劳动者签署有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关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虽然单位发出解除通知,但双方自愿继续履行之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确实不愿意继续履行,并且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情况下,如果根据劳动仲裁或法院的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确实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况的,则大概率会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Tips
特别提示用人单位注意,在决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判断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 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该等情形是否有明确规定,即有制度依据。
同时,解除的法定程序也不能忽视,例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缘由、依据等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等。
另外,还特别提示用人单位注意,如果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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